作为驾校教练,本应是遵规守法、安全驾驶的表率,可有的教练却做了“反面教材”,1月20日,松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新江口中队在开展夜查酒醉驾行动时,查获一起驾校教练酒后驾驶教练车的违法行为。
当天晚上8时许,中队组织警力在城区高成大道设置检查点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,发现一辆号牌为鄂D46XX学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检查点时,突然减速,意图变更车道,这一反常举动立即引起执勤民警注意,并立即上前示意车辆停车接受检查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,驾驶人方某检测结果为45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经查,方某,王家桥镇人,持A2驾驶证,是松滋某驾校的教练,因心存侥幸心理,认为自己驾驶技术过硬,且今天不会有交警查酒驾,于是便喝了酒之后自行驾驶教练车回家,没想到刚行驶没多远就遇到交警,被民警现场查获后,他表示十分后悔,不仅丢了饭碗,还要面临公安机关的处罚。 由于方某被查获时驾驶的是教练车,属于营运车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相关规定,饮酒后驾驶营运车的,公安机关将对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千元罚款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。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(通讯员 李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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